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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分 制 实 施 方 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根据教育部职成厅(2001)3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在职业学校进行学分制试点工作的意见》以及《广东省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分制规定(试行)》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实行学分制是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推行弹性学制,进行教育教学制度创新的重要举措。实行学分制是为满足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人才多样化的需要,体现全面素质为基础,以能力为本位的思想,贯彻以人为本原则,因材施教,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推进学生个性的全面发展,培养出社会需要的,具有综合职业能力的,在生产、服务、技术和管理第一线工作的高素质劳动者和中初级人才。

第三条本意见适用于我校三年制在籍学生。

第二章教学计划与课程设置

第四条为确保高素质劳动者和中等专业人才的培养,各专业均应根据培养目标制定学分制度实施性教学计划。

第五条学分制实施性教学计划必须按照教育部《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学计划的原则意见》和行业主管部门指导性教学计划要求,结合实施学分制实际需要制定。学分制实施性教学计划是我校指导和管理教学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六条学分制实施性教学计划将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二大类型。

(一)、必修课

必修课是为保证人才培养基本规格,系学生必须修习的课程,是从事专业大类工作的基础课程,其内容为一个职业群共同必备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各专业必修课课模块包括基础课程,专业基础课程、专业公共课程及专业实践课程。其中各专业都应开设的基础课程包括德育课、语文、数学、外语、计算机应用基础和体育等。

必修课一般为考试科目,占总课时的60%左右。

(二)、选修课

选修课又包括限定选修课(即限选课)和任意选修课(即任选课)两类。

限选课是深化、拓宽本专业大类专业基础课和专业知识,由学校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来选定,使学生不断适应本专业新的要求和新的变化。限选课应综合化,形成的模块组合,也即形成专业大类中的一个专业方向,各专业应根据社会的需要在一个专业大类中设置多个专业方向。一个专业方向的限选课由多门专业课组成,一般占总课时的30%左右。

任选课是为了拓展学生知识,培养发展学生的兴趣特长,适应学生终生学习和未来岗位转换需要,着眼培养学生"一专多能"而开设的课程,任选课程应专题化、小型化,学生可根据学校提供的选课单自由选课。一般占总课时的10%左右。

第七条必修课程和限选课程内在递进关系在各学期科学设置。贴近专业的任选课作为相关学期的推荐课程,列入学分制实施性教学计划。

第八条学分制实施性教学计划由相关专业科组拟定初稿,教导处负责统稿,报校主管校长审核,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在新生入学时向学生公布。

第九条课程开设执行《学分制实施性教学计划》,允许部分专业可根据社会需要、学生和学校实际进行课程变更,但专业科组应填定《课程变更表》报教导处,说明其变更原因,并及时向选择该课程学习的学生通报。

第十条各专业必修课和限选课每周安排课时数一般不可超过26节,以便学生选择任选课程的学习。

第三章学分

第十一条学分是评价学生学习份量和学习成效的单位,是确定学生能否毕业的重要依据,以学期为计划单位。各门课程学分计算,以该课程在教学计划中安排的课时数为依据。

(一)、理论课程以每18课时为1个学分。

(二)、实践教学环节如军训、入学教育、公益劳动、社会调查、实践训练等,集中安排的每周为1个学分(每周以30个学时计算),分散进行的18课时为1个学分。

(三)、学生参加教育部门组织或认可的全国、全省和广州市的专业技能或科技制作、科技发明、专业技能竞赛等活动,获得市级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3、2、1个学分,获省级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5、4、3个学分,获全国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8、7、6个学分。

  学生获得与所学专业相关的社会认可的多种证书,按高级、中级和初级工或上岗证书,分别给予每份8、5、2个学分。

  具体奖励学分可由各校在规定的奖励学分范围内,根据本校实际情况作适当调节,但最高不能超过规定奖励学分。

(四)、学分计算的最小单元为0.5分。

第十二条学生毕业应修满的总学分一般不少于150学分。其中,必修课程应取得规定的最低学分。

第十三条学生学习某一专业,必修课学分一般占总学分的60%左右,限选课学分一般占总学分的30%左右,任选课学分可占总学分的10%左右。学生多修部分的学分计入总学分。

第四章课程的选修、免修和重修

第十四条学生一般应按所学专业教学计划修读全部必修课和限选课程,并在导师指导下,根据个人的条件和志趣,修读选修课程。学生所修课程必须参加考核。凡正常完成课程学习和考核,总评成绩在合格以上,方可取得相应课程的学分;学生选课每学期不得低于26个学分(最后一学期除外),最高不超过34个学分。

各专业开设的必修课和限选课的学分不能用其他课程的学分代替,学生必须取得相应的学分。

第十五条任选课的选修,一般在学期结束前三周进行。教导处公布下学期任选课开设情况和课程介绍,并向学生通报已取得的学分累计值。学生根据自己的发展需要,自己确定选课意向,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选课手续。教导处在开学前公布选修结果。未办理选课手续者,不得取得相关课程学分。

第十六条任选课人数少于20人的课程不再开设,学生可改选其它课程。

第十七条学生每学期所修读的课程(含必修和选修),需由本人填写《增城市职业技术学校学生选课单》,报教导处进行课程注册。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完注册手续。

第十八条学生经批准已注册修读的课程应按时上课,退选修课程,应经教导处批准,在开课两周内办理退选手续,不及时办理手续又不修读者,该课以零分计,并计入学生学习成绩档案。学生未办理选课审批手续而自行听课的课程,不得参加考试。

第十九条学生具备以下条件,可申请免修或免听相关课程,申请应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免修或免听手续。

(一)、取得国家认可的大专及以上层次课程考核,或获得国家认可的英语、计算机、专业技能等级证书且等级比教学计划中规定应达到的等级高的,学生可申请免修校内相应课程,经教导处审批后可取得校内相应课程学分。

(二)、对于病残较严重的学生,由本人申请,经市级以上医院证明,经教导处批准,可免参加军训和免修体育。对免修体育的学生,学校可安排适合其身体状况的体育活动,免修者可相应学分。

(三)、对于学习能力强、成绩优秀的学生(上学期平均学分绩点在4.0以上),可申请免听相关课程,经专业科组确认学有余力,教导处批准,学生必须在课程开课后三周内办理免听手续。免听的课程必须完成作业,参加考核,考核合格,方可取得相应学分。每学期免修或免听的课程不得超过两门。

第二十条语文、数学、外语和主干专业课程必须参加统考或会考的,成绩达不到相应要求者,必须参加统一补考,补考仍不合格者,该课程必须重修。

  学生参加其它必修课的考核,成绩达不到相应要求者,可由学校安排一次补考。补考仍不合格者,该课程必须重修。

学生参加限选课程的考核,成绩达不到相应要求者,可由学校安排一次补考。补考仍不合格者,可重修该门课程,也可改修其它限选课程。

学生重修或改修课程,应按规定缴纳相应的费用。

第五章成绩考核

第二十一条学生凡正常完成课程学习,学习态度认真,并参加课程规定的考核,学期成绩在及格以上,方可获得相关课程的学分。

第二十二条学生参加修读课程必须参加考核。考核分考试与考查两种。考试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采用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制记分,考查成绩按“优取90分,良取80分,中取70分,及格取60分”换算。

必修课一般用考试形式考核,有条件的应实行教考分离制度,统一命题和阅卷,部分课程要联考、统考。实践性强的课程,一般采用考查形式考核。

考试课程总评成绩的评定:考试成绩占60%,平时成绩占40%,平时成绩按考勤、平时听课、作业、提问、测验、实验、学习态度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考查课程总评成绩的评定:按考勤、平时听课、作业、提问、测验、实验、学习态度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第二十三条根据学生对课程学习的不同能力和不同需要,对一些难度较大、学习差异性较大的课程,各专业科组可采用A、B二种教学要求和评价标准组织教学和考核,并报教导处审核。

实践课程的教学目标可分多个等级,通过不同等级的技术或技能考核,取得不同的学分。

第二十四条参加A类考核合格者,所得学分为标准学分;参加B类考核合格者,所得学分为标准学分的75%。

参加A类考核,考试公布成绩=卷面成绩。

参加B类考核,考核合格者,考试公布成绩=60+(卷面成绩-60)/2。

考核不合格者,考试公布成绩=卷面成绩。

第二十五条为充分反映学生掌握知识和能力的程度,建立有效的竞争、激励机制,采用学分绩点来评价学生的学业质量。学分绩点是根据学生所选课程的学分数及总评成绩进行综合计算,是衡量学生学习量与质的双重量化指标。总评成绩与绩点的关系为:

百分制

100~90

89~80

79~70

69~60

<60

绩点

5.0~4.0

3.9~3.0

2.9~2.0

1.9~1.0

0

五级制

合格

不合格

绩点

4.5

3.5

2.5

1.5

0

其中奖励学分为学生参加市级以上各类竞赛受到表彰,学校奖励的相应学分。

学期平均学分绩点是学生评选先进、颁发奖学金、推荐升学或就业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每门课程的考核成绩及学分、绩点,均应填写在学生每学期的成绩登记册中。

第六章毕业与其它学籍管理

第二十七条学生完成本专业规定的课程学习,修满规定学分,即取得毕业资格。

第二十八条取得毕业资格且具备毕业条件的学生,学校给予毕业。入学教育、军训、公益劳动、社会实践等活动,学生一般必须参加,考核不合格者,不予毕业;操行评定不及格,不得毕业。

第二十九条施行学分制以专业教学计划的学习年限为参考,积极试行弹性学制。学校以专业教学计划的学习计划的学习年限为参考,允许学生提前毕业或延缓毕业。提前毕业一般不超过一年;延长学习时间不超过二年。

(一)、对提前修满学分的学生,学校鼓励其选修第二专业和其它课程,或提前参加社会实践、学习,亦可参加普通高校对口单独招生复习考试。

(二)、对于在规定专业教学计划的学习年限内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学生可在两年内,参加学校认可的培训和考核取得相应学分,即换回毕业证书。

(三)、对于获得必修课、限选课总学分60%以上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先就业、创业;三年内,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回本校继续学习;也可就近到同类职业学校学习,或参加社会自学考试、技能等级考核,成绩合格,学校承认相应课程学分,学分修满获得毕业资格。

第三十条实行学分制管理后一般不采用留级制度。学生正常升级后可重修未合格课程。个别学生多门课程不及格可劝其留级,已修合格的课程学分予以承认,可免修免考,也可以同时选修高年级必修课和限选课以获学分。

 第三十一条转学、转专业按现行学籍管理规定执行,转学后可根据学分互认办法承认已修学分。普通中专、职业高中和普通高中的相同课程学分可以互相承认,试行学分制的学校可直接转为学分,未试行的学校可转换为相应的成绩。转专业后已修的未列入新专业教学计划的课程学分,记入任选课学分。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在学籍管理未提及的有关事项,按市教委有关文件精神和学校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学校将根据本方案制定学分制配套规章,并动用学分制管理软件,进行计算机辅助管理。

第三十四条本方案适合用学校各类别实行学分制专业在学校学生。方案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前期方案与本方案有异之处,以本方案为准。

第三十五条本方案由学校制定,解释权归教导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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